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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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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市级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承办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对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开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康复的后续照管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管理、监督在扬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和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依法治市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本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负责会务、文秘、统计、档案、信访、保密、通讯等工作;负责新闻、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三)调研处。开展全面依法治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检查、督促和指导依法治市工作;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市年度重点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扬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措施和指标体系。

(四)装备财务处。拟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装备的计划、审核和分配具体工作;负责本系统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经费、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和行业协会财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备案审查处。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工作;清理、编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

(六)立法处。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的意见、措施;承担相应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草案起草、审查和市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相关立法协调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七)政府法律事务处。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政府合同、协议等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代理或参与市政府参加的民商事诉讼;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协调服务管理工作。

(八)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监督县(市、区)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矛盾、争议;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权力的认证、清理工作;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轮训工作;负责受理对有关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信访件的答复;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指导涉及我市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承办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

(九)行政复议应诉处。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处理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处理市政府的可复议行政事项的咨询论证;承担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全市的行政裁决案件;代理或者参与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市政府涉讼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

(十)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在扬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

(十二)公证管理处。监督、指导全市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负责拟订、调整全市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员配备方案;负责有关涉外、港澳台公证事项的审核、审批、公证业务的指定管辖;负责公证员及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审核、报批等工作;编制全市公证名册并公告;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监督市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十三)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对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开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康复的后续照管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五)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工作,编制全市司法鉴定、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许可初审,受省厅委托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进行初审,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审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初审,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初审,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负责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保留政治部。归口管理政治工作处。

(十七)政治工作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组织本系统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全市司法行政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所属单位的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7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3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支队长)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副支队长)15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执行,在《扬州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14-8735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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