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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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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市非税收入政策,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支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地方债券申请和使用监管等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金融机构、文化(体育)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十)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调查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强化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提升财政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督促县(市、区)有效落实隐性债务化解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机要、督查督办、安全生产等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对全市财政运行和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调研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档案、保密、信息、新闻宣传、信访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二)预算处。研究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拟订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牵头组织预算、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全市财政收入组织工作,提出增收节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市对区各类财政政策。

(三)国库处。研究拟订预算执行管理和考核有关办法,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研究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库市支库业务;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实施总预算会计管理;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拟订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五)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处)。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全市非税收入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资金;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六)税政处。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参与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分析评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研究提出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建议。

(七)政策法规处。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审批事项等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建设、粮食与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划和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支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工贸发展处。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拟订财政支持产业、促进内外贸发展、保障应急管理的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企业改革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企业改革发展政策;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金融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处)。承担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实施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实施普惠金融政策;拟订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承担市级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地方金融发展、监管、改革等相关政策;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规划指导、政策制定、宣传培训、项目筛选、信息发布、融资支持、合同管理、争议协调、统计研究和绩效评价等;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和考核工作。

(十二)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研究拟订支持政法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地方外事经费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

(十三)教科文处。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拟订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教科文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科文行业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五)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指导执行农业、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六)政府债务管理处(利用外国贷款工作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市县区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市本级部门单位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工作;承担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基金管理处。研究拟订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计划和方案;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全市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承担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绩效管理处。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九)资产管理处。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市级文化(体育)类企业国有资产、市级功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承担市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

(二十)会计处。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管理,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财政监督处(财政监督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科级领导职数4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7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专职副处长1名)。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扬州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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