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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核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报市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扬州市行政区划图。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上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民政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审批以及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并限时办结。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对外交流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扬州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扬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称扬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扬州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三)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区划地名处。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核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报市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际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七)养老服务处。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老人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八)儿童福利处。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九)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省拨付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及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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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4-8734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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