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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局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组织管理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四)编制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基础研究、前瞻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产业变革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应用示范。
(五)拟订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设施与条件保障等基地平台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科技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统筹开放共享。联系驻扬州的中央部属、省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各类科技园区和科技产业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牵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工作。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二)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协调推进跨国(境)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点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外国人才、人员工作许可等事项。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宣传、档案、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机关各处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和考核。
(二)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和开展评估,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优化;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负责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重大调研任务;承担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统筹管理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制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各专项年度计划;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协调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决算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对口支援及机关后勤、安全等工作。
(三)科技人才与政策法规处。负责依法行政及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和实施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科学普及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人才计划。
(四)科研机构处(行政审批处)。统筹科技创新基地布局,拟订和实施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申报和管理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指导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服务业、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研发型企业管理工作;承担科研技术装备、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负责外国人来我市工作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联系驻扬州的中央部属、省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五)高新技术处。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编制和管理市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等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培育创新型企业梯队;负责指导科技产业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作;负责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
(六)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处。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申报省农业科技支撑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农业科技支撑计划,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国家农业科技园等农业科技载体以及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指导科技富民强县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工作,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申报省重点研发(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社会发展)计划;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领域的科技工作;拟订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组织申报省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承担市自然科学基金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创新发展处。指导协调推进区域创新工作,负责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建设的指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承担高新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长三角科技合作;拟订推进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负责我市与国内重点科教单位战略合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区域科技合作,组织开展国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八)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拟订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技术创新、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政策措施、举措,负责组织申报和管理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编制和管理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资金计划;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外国专家奖励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等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奖励、保密、推广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承担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指导和推进技术市场建设,拟订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政策;负责科技社团、科技行业协会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九)国际科技合作处(市外国专家局)。拟订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申报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承办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审批事项;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对外科技宣传工作;指导国际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的规划、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重点外国专家吸引集聚机制和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项目;承担外国人来本市工作、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管理和服务保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扬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03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4-8734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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