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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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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和管理全市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开展全市及江北新区、各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江北新区、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养老、体育、旅游、金融、交通运输、邮电、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地质勘查、生态文明、资源环境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园区、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等专项统计监测。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现代化进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市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十、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全市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二、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协助地方管理各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1-14

邮   编:210019

传    真:025-6878766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 公 室:025-68787648、68787708

综 合 处:025-68787659、68787642(常用数据咨询)

网络信息化处:025-68787732、68787733(联网直报系统技术支持)

统计执法监督局:025-68787632(法律法规咨询)

统计违法举报:025-68787729

统计行风监督电话:025-68787656

(一)办公室(网络信息化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规划、编制实施、项目开发等各项工作;综合协调机关、直属单位政务工作;负责统计信息网的管理维护和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各项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国家级、省级经费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编制和执行对外交流工作的经费预算;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对全市及江北新区、各区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其他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承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事务;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局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监督涉外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拟订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全程质量管理制度,适时组织拟订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经济运行监测处)。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承担相应高质量发展等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相关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和全面小康监测;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承担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各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组织、管理全市统计宣传工作;协调统计公共关系,应对统计舆情事件,开展统计危机管理。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核算和管理全市及江北新区、各区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探索牵头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导江北新区、各区开展相关工作;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统一管理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数据;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六)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调查、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工业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运行及景气状况进行监测;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能源资源环境统计处。组织实施上级统计部门能源、资源、环境、气候统计制度;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考核监测;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统计部门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监测及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指导部门能源生产消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统计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碳排放基础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审核研究,对本地区、分行业碳排放数据进行核算,组织相关审核评估和提供发布;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和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服务业企业、互联网相关新经济、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等统计调查和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派生性服务业统计监测;研究编制服务业生产指数;收集、整理、编辑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税收、交通运输、邮电等统计数据,开展总部经济的统计监测工作;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文化产业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养老、体育、妇女儿童、基本公共服务等统计数据,研究开展创新名城、高新园区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监测评价工作;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人口、劳动力、工资、企业用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人口、就业与工资统计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协助地方管理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的有关工作;协助实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及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局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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