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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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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和《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苏办〔2019〕1号),设立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分类处置、督办在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法治国企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区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推动职能转变,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和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市属集团,将配合承担的公共和社会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改进监管方式,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6-9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5-68786795,传真:025-68786720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新闻、文秘、文电、会议、信息、安全、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综合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开展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运行状况分析及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主业范围、公司章程、对外捐赠事项;承担机关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法律顾问工作和“三重一大”事项规范管理;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对口支援协作合作、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区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财务监督处。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管控;负责所监管企业融资发债审核;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运营监测统计报告;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外派财务监督专员业务指导工作。

(四)产权收益与资本运营处。研究拟定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和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办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执行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资本证券化工作。

(五)规划发展处(科技创新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区的合作;协调促进央企、省企、行业领军企业与所监管企业的交流合作;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和数字化转型,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六)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国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国资国企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推进;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的改组和组建方案;指导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七)考核分配处。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承担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考核结果应用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

(八)督查处。牵头承担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负责内外部监督协同联动工作;负责综合检查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各类检查督查、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移交的问题,对有关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运用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离退休干部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工作及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做好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原工业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党建工作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归口企业的党建工作。

(十一)群众工作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民主管理机制,落实职代会条例等涉及职工维权工作和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牵头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责任;负责信访工作。

另设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和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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