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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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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0年5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3号),市城管局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爱国卫生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维护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爱国卫生、城管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城市排水许可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六)承担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综合维护管理的责任。统筹协调全市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拟定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组织实施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

    (七)承担全市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的监督管理。拟
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

    (八)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承担城市道路路面(含地下通道)、人行道、公共场所、路灯、
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维修。负责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绿化管理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九)承担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农村改厕、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等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托全市“属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级指挥、多级处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十二)承担城区扫雪、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
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研究拟订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
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联系有关协会。

    (十四)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及群团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2011年12月26日《关于市城市管理局增设综合协调处和监督指导处的通知》(宁编字〔2011〕41号),市城管局增设综合协调处和督查指导处,分别相应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事务。

    根据2013年7月26日《关于调整市城管局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职责及机构编制的通知》(宁编办字〔2013〕155号)、《关于同意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处增挂停车场管理处牌子的批复》(宁编办字〔2013〕156号)、《关于同意市城管局增设公众联络处的批复》(宁编办字〔2013〕157号),市城管局原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职责以及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城市绿化的职责划入市园林局,撤销绿化管理处;明确市城市管理局为我市停车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我市停车设施日常管理的职责,市城管局市政管理处增挂停车场管理处牌子;明确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承担市城市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增设公众联络处,市城管局办公室增挂“秘书处”牌子,明确承担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事务的处室主要为:综合协调处、督查指导处、公众联络处、秘书处(在办公室挂牌)。

    根据2013年8月9日《关于同意市城管局设置行政审批服务处的批复》(宁编办字〔2013〕173号),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增挂行政审批服务处牌子,归并、集中本局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等事项及相关职责。

    根据2013年12月2日《关于调整市区爱国卫生运动管理体制的通知》(宁编字〔2013〕36号)、2013年12月11日《关于调整市区爱国卫生运动管理体制的通知》(宁编办字〔2013〕309号),市城管局原承担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局内设机构爱国卫生管理处整建制划入市卫生局。

    根据2015年12月25日《关于优化调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通知》(宁编字〔2015〕75号),市城管局主要职能调整如下: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2、取消公厕类别的核准。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将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审批下放至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将已建成建(构)筑物夜景灯光规划设计方案的备案下放至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4、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5、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核准下放至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划入的职责
    划入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

    1、将城市道路、人行道等设施日常管养维修,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审批等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将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审批,城市排水许可,河道引水系统的调度和管理,城区排水防涝、防汛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等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市治理领域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综合考评职责。

    2、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3、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垃圾分类统筹管理职责。

    根据2019年3月29日《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宁编办发〔2019〕129号),市城管局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65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5-5771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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