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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代拟全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开展政策。
(二)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编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江河湖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划定城市河道蓝线,指导城市涉河项目建设与监督管理。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牵头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节约用水标准与节水考核指标体系,组织拟定各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区域跨流域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确权划界。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市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十)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二)落实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三)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贯彻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
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查处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水事矛盾纠纷。指导全市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承担扬州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政策和措施。配合开展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建设、运行和征迁移民等工作。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管理。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治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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