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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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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代拟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航道、港口、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铁路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枢纽和客货运站场规划。参与拟订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港口岸线、陆域、水域交通运输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城乡客运、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多式联运和运输结构优化;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交通物流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除长江以外的本市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规费征管工作;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负责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务会计和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七)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九)承担地方事权内的铁路管理工作。负责铁路项目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做好全市铁路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工作,协调铁路运输管理工作,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不含道口)监督工作。

(十)承担地方事权内的民航管理工作。组织引导全市航空产业发展,负责全市民用航空和通用航空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承担扬州泰州机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渔船检验相关衔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大事记、史志、年鉴的收集整理及编报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督查、目标考核、信息公开和行业维稳信访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省市领导信箱和电话办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要会议、活动;承担机关公务接待、后勤保障、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二)法规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代拟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牵头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执法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承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审批服务处。承担市级公路、航道、港口、海事、运输管理、建设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市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送达工作;负责派驻市政务服务交通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指导推进全市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港口、枢纽、交通物流业等规划;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投资政策,参与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政策;拟订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港口、客货运站场、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铁路、民用机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维护、行业管理年度投资计划;承担或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协调和管理、概预算管理;承担有关扶贫项目和对口支援工作;参与国家、省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利用外资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承办交通运输行业目标管理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务会计和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交通运输发展的资金筹集政策,提出有关财政、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编报部门预决算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规费征管工作。

(六)科技处。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创新技术引进开发和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负责交通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组织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量、知识产权、技术交流、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绿化工作。

(七)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监督所属单位和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系统内部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单位创建、抗震防灾、防汛救灾工作;承担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八)航空处。拟订全市民用航空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提出有关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建议;参与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指导协调通用机场建设;承担全市民用航空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重要航线的开辟、重大航空任务的实施;参与与上级军民航、空域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民航产业的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全市航空产业发展。

(九)铁路处。参与铁路中长期规划、区域路网规划和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工作;参与铁路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铁路项目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参与拟订铁路建设投资、出资计划;负责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铁路运输管理工作,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不含道口)监督工作;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以及科技工作。

(十)公路处(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拟订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同拟订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计划;负责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协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港航处。拟订全市港口、航道建设、养护、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同拟订全市港口、航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全市航道建设、养护计划;指导全市并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港口行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港口岸线管理和港口设施保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船型标准化和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船闸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港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十二)运输处(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道路、水路运输、交通物流业、城市客运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同拟订客货运站场、枢纽和物流业的规划和计划;指导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及客货运站场、枢纽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统筹农村客运行业管理、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承担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人力旅游观光三轮车等管理工作;负责指令性计划、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节假日运输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多式联运和运输结构优化;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客运、货运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十三)交通服务业处。指导全市交通服务业发展;负责拟订全市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十四)建设处。拟订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发展目标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交通建设市场监管,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后的所有程序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定额造价、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组织对交通优质工程进行质量审查;承担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指导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组织人事处。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党的建设,承担系统党建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职称、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出国(境)报批和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属社团、统战工作。

(十六)宣传教育处(政策研究室)。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文明创建、教育培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拟订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研究,参与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国防交通战备动员工作,承担交通系统人武、双拥、预备役工作,对内称战备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按局党委要求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扬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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