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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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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十)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规划资源局有关职责的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监管工作。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管理,明确各级生态红线规划管理要求。

2.与市水务局有关职责的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市政雨水排口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城镇排放生活污水户向公共生活污水管网排放许可,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规划、建设、监管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等办理工作。

(二)综合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推进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电话:025-83630999)

(三)生态环境督察联络处。负责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查工作的对接、协调,牵头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清单制订和后续整改的协调推进工作;负责与省生态环境厅第一专员办的对接、协调;承担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的具体工作。(电话:025-83630860)

(四)法规与标准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环境听证等工作;组织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评价等制度;配合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电话:025-83630858)

(五)财务与科技处(对外合作处)。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作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联系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保产业协会。(电话:025-83630841)

(六)环境责任督查处(审计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协调案源管理、案件审查和移送等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计划;落实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效能和绩效审计。(电话:025-83630868)

(七)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编制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对区(园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污染总量减排和相关许可审查工作。(电话:025-83630873)

(八)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实施市对区(园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并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大气污染总量减排和相关许可审查工作。(电话:025-83630833)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农业农村处)。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电话:025-83630829)

(十)工业污染防治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指导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基础设施的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推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组织开展生态园区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相关许可审查工作;承担服务企业的牵头工作。(电话:025-83630891)

(十一)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许可审查工作。(电话:025-83630828)

(十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等行政审批或许可事项的统一管理;承担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电话:025-83630871)

(十三)监测与执法处(应急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市对区考核监测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组织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执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电话:025-83630896)

(十四)信访处。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制度;承担中央和省生态环境重要信访件移交与督办的组织协调;负责指导市生态环境保护“12369” 热线平台建设,监督和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来信、来访、来电的转办与督办;组织落实“大接访”等制度;牵头负责环境信访风险排查、化解及维稳工作。(电话:025-83630836)

(十五)信息化处(宣教处)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承担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信息化技术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十六)人事处。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组织落实作风建设工作。(电话:025-83630848)

(十八)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参照国家规定调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通信方式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 
电话:025-83630810

传真:025-83630800 

邮编: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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