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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阜阳文广新局,体育局,阜阳体育局,阜阳市旅游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阜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阜阳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加挂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宣传、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及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创作导向。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组织阜阳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发掘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十)指导和管理体育事业、产业发展。统筹规划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国民体质监测,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举办重大体育竞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指导全市优秀运动队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一)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
(十二)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指导、管理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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