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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起草我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七)负责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淮北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我市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网络办公平台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二)人事科教科。落实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察、任免、调配工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各类考核工作,以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承担健康淮北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卫生健康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法律事务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等制度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订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地方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宣传管理工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性、群众性公共卫生活动。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配合指导农村改厕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七)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八)综合监督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妇幼健康科。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行政许可科。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市健康产业规划推进、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协调等相关具体工作。
(十二)宣传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中医药管理与发展科。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协调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管理和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 30 名。设主任 1名,副主任 3 名,科级领导职数 18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4 日起施行。
负责人:刘文远
办公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孟山中路155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8:00-11:30 14:30-17:30
办公电话:0561-311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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