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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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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省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浙江和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完善托育服务体系,研究提出生育支持政策建议并推动落实。

       (三)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医疗机构质量管理。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六)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八)推进卫生健康人才教育工作和科技创新发展,负责全省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开展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工作。

      (九)组织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负责来浙中央领导、重要外宾以及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和健康浙江战略,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重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健全健康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和产业的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托育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十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实施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决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协调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2.与省科学技术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受托科研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在行业科技管理工作中,接受省科学技术厅的统筹协调,并遵循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规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统筹衔接各行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督促实施,承担统筹科技资源配置有关工作,组织制定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规范,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项目,指导科研管理专业机构的运行管理,统筹推进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统筹负责监督检查和科技成果评估问效。

      3.与省民政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4.与海关部门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应急工作,与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5.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6.与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7.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8.与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医疗监督的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216号
联系方式: 日间:(0571)87709006 夜间:(0571)8708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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