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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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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省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省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全省海洋行政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参与拟订全省海洋发展战略、政策。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三)负责海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省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实施科技兴海战略。

(十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和磋商。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对市县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管理省林业局。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全省自然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服务便民高效。

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厅办公室;
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李家银;
   联系电话:0571-88877963、88877391(卢峰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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