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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声环境、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协调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组织实施流域水生态环境共治共保。统筹协调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制定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碳监测、新污染物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提出问责相关建议等。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三)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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