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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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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市长、副市长;

6、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二)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2、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3、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6、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7、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8、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9、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11、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12、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5、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6、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7、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8、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分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王安顺同志: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刘广民同志:分管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委。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燕同志:分管教科文卫工委、民宗侨外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赵立群同志:分管预算工委、环资城建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赵兴友同志:分管研究室、监察司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王维峰同志:分管农业农村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崔锋同志: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主持机关日常工作。

(四)内设机构及职责

市人大机关设立办公室、研究室和八个工作委员会,均为正处级建制,其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设秘书处、综合处、信访处、行政接待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老干部处。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设调研处、宣传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综合处、地方立法处、备案审查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不单设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同时作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设综合处、司法监督处。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不单设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同时作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设计划预算处、综合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不单设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同时作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设综合处、农村工作处。

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设综合处、科教处。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设民宗侨处、社会建设处。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不单设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同时作为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设综合处、城建环保处。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设代表联络处、选举任免处。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文电、档案、机要、文印、保密、通讯工作。

二、负责日常综合性文字工作。

三、负责催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和安排,联络、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和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五、协助秘书长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六、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的编辑发行工作。

七、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工作。

八、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九、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安全保卫及接待工作。

十、编制机关年度预算,负责机关财务经费的管理。

十一、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工作职责

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及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二、研究总结我市地方人大工作经验。

三、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有关综合性文字材料、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的宣传工作和信息工作;负责市人大机关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五、负责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为市人大常委会提供资料服务。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学理论、法制建设的调研工作,参与本市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课题研究任务。

七、负责联系市人大理论研究会的工作。

八、承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职服务。

二、草拟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协调督促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综合性法规案的起草及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

四、提前介入并参与各工委的立法工作,重点在法理上以及同国家法律有无抵触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提交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

六、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收发、报送(报初审、报批准、报备案)、公布及汇编工作。

七、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八、负责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九、开展地方立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地方立法方面的经验。

十、制定立法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的日常联系。

十二、负责举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监察司法委履职服务。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安排,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监察和司法等有关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视察或专题调研,组织实施监察和司法等有关方面的执法检查,负责监察和司法等有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负责监察和司法等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和初审工作。

四、督办监察和司法等有关方面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五、承办监察和司法等有关方面的国家法律草案、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

六、负责与监察委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对口部门联系,了解和掌握监察和司法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职服务。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安排,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财经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或专题调研;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计划预算做好准备工作,对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初审;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议审查批准的计划、预算部分变更草案、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实施财经方面的执法检查,负责有关财经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财经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和初审工作。

五、督办有关财经方面的代表建议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六、承办有关财经方面的国家法律草案、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

七、负责与政府对口部门联系,了解和掌握财经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职服务。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安排,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或专题调研,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执法检查,负责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负责农业和农村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和初审工作。

四、督办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代表建议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五、承办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国家法律草案、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

六、负责与政府对口部门联系,了解和掌握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职服务。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安排,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或专题调研,组织实施教科文卫方面的执法检查,负责有关教科文卫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负责教科文卫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和初审工作。

四、督办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代表建议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五、承办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国家法律草案、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

六、负责与政府对口部门联系,了解和掌握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职服务。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安排,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民宗侨外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或专题调研,组织实施民宗侨外方面的执法检查,负责有关民宗侨外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负责民宗侨外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和初审工作。

四、督办有关民宗侨外方面的代表建议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五、承办有关民宗侨外方面的国家法律草案、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

六、负责与政府对口部门联系,了解和掌握民宗侨外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职服务。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安排,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或专题调研,组织实施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执法检查,负责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负责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和初审工作。

四、督办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代表建议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五、承办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国家法律草案、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

六、负责与政府对口部门联系,了解和掌握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职服务。

二、承办有关人事代表联络方面的国家法律草案、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和反馈工作;负责人事代表联络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和初审工作以及有关人事代表联络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负责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征集、整理、交办和督办工作。

四、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省、市人大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等有关事项。

五、承办全市人大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

六、承办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络、视察、评议、培训和服务工作。

八、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的具体工作。

九、联系、指导县(市、区)人大、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与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人事部门联系,了解和掌握人事代表联络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联系方法

单位地址: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办公楼东2区

邮政编码:221008

联系电话:0516-80805100

网址:http://www.xzrd.gov.cn

Email:xzrd@mail.x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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