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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1日,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设立辽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吉编发〔2014〕14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辽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
2019年3月19日,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1号),辽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县(区)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政策规定,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更新、调配处置等事宜;推进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负责拟订和贯彻落实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各部门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计划、立项初审、投资和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产权产籍管理;集中管理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用地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办公用房修缮计划和经费预算;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
(四)负责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市本级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市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县(区)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市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负责市级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驻外办事机构管理。
(六)负责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加强对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 责 人:沙文超
通讯地址:辽源市人民大街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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