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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办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推进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落实,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的管理,拟订市级地名管理办法。负责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区、乡镇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萍乡市行政区划图。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构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加强环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建设,依法履行相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五)职能转变。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政务服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政策,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治建设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效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文明创建、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中共萍乡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指导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且行业属性不明显、类别不清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市直业务主管单位抓好所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参与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推进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落实,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科。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的管理,拟订市级地名管理办法,负责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区、乡镇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萍乡市行政区划图,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七)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管理(含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协调跨县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对殡葬服务机构和殡葬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八)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含安全管理)工作。
(九)儿童福利科。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含安全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等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7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4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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