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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方法;对全市公安机关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负责对全市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负责情报信息综合研判和分析,提出情报预警和指令,指导公安机关开展针对性打击和防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对全市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处置工作。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骚乱;负责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执行巡逻执勤任务,维护社会治安。
(四)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门牌、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和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涉外案件;负责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六)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
(七)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安队伍建设。
(八)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监技术等建设。
(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监所建设。
(十)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警卫和指导、监督全市消防检查工作。
(十二)领导全市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培训、教育及公安宣传等工作;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申报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公安干部人事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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