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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事业、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负责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水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和人防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建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建资金投资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四是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是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城市桥梁和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本行政区内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协调与备案管理。
六是负责城市燃气、供热、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燃气、供热、供水行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供热、供水行业的行风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和处理燃气、供热、供水行业的投诉举报、咨询求助、险情信息等。负责公用行业信息化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七是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的协调、考核、指导。负责全市铁路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地铁、轻轨工程建设协调工作。
八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是负责墙体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工作。
十是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和推广工作。
十一是承担规范和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法规、规章及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
十二是负责全市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创新,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指导与管理城市科学研究及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咨询论证。
十三是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年度计划,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规范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行为。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征收人员培训工作,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十四是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网(地下综合管廊)综合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地下管线建设与管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综合管廊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五是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负责城市排水、防涝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十六是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七是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和后勤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干部人事处:主要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
综合调研处:主要负责全市建设事业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政策;负责信息综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法规处:主要负责拟订有关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与备案;负责法制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建设、维护和项目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筹集建设资金,确定资金投向和使用范围;负责系统行政事业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拟订年度项目计划,组织编制下达建设、维护投资计划及融资计划;负责建设单位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的监管检查和评价、处理;负责全市城建资金投资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相关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业招商引资工作。
城市建设处:负责编制全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指导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重点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专业部门实施配套建设;参与或主持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统计上报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移交接收工作。
工程技术处(总工程师办公室)(海绵城市建设处):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论证及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技术课题的研究、论证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海绵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政策;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地方标准,拟订海绵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任务落实;承担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造价管理处(总经济师办公室):主要负责城建经济运行分析的组织协调;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发展各项指标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的组织协调;负责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起草、汇报及结果运用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等中介服务经济情况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承担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开展竣工结算备案和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指导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工程质量检查;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检查。
建筑管理处(档案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和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及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和规章;负责全市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核;负责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
勘察设计处:主要负责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房屋墙体材料革新;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及新建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因设计出现问题的处理及参与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招标投标管理处:主要负责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专家评委资格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市政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市市政管理工作;参与新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验收;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其中道路为中修以下)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负责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技术管理;负责棚户改造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验收;负责全市市政维修养护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排水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政策、管理标准、城区排水防涝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本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以及特许经营的监督实施。
供水管理处(长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供水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定供水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管理;负责受理供水行业的咨询工作;督促、指导城区处理信访、投诉工作;负责全市供水行业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组织或参与有关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市二次供水运行单位有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
燃气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燃气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燃气供应和服务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燃气许可制度和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受理和处理燃气行业的咨询、投诉;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配合有关燃气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及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供热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供热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热行业管理;指导实施供热经营许可制度,组织实施供热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制度,监督执行测温退费管理办法;负责热源保障和行风工作;督促、指导城区处理信访投诉工作;负责全市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组织或参与有关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建设方案论证工作。
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网(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程规划和建设规划;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地下管网建设与管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地下管网档案;负责组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重大技术方案论证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地下管网(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考核等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应急管理机制体制,及时处置突发事故;负责监督指导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村镇建设处:主要负责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开发、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村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的培训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相关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主要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全市铁路建设的征拆工作。
市轨道交通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城区(开发区)及各有关单位落实地铁建设工程支持保障措施,组织协调地铁工程建设相关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施工临时占地、交通导改、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地铁工程建设的可研、工程设计、招标、安全、质量、造价管理、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承担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方案意见及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轨道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指导项目在建期间的运营管理工作。信访处:负责机关信访工作。负责来访接谈,政策解释、信访登记;受理、交办、督办、答复重要信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局长接待日受理工作。
震害防御处:拟订全市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法规、规章及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城镇、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市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既有房屋、市政工程和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抗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震后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震害调查及评估工作;负责指导震区危险房屋、市政建设工程的抢险、排险工作;负责抗震综合统计工作。
综合交通协调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交管委(办)关于城市交通发展总体战略、宏观政策、目标任务和配套措施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在市交管委(办)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和城市交通重大项目建设;沟通协调各工作组按市交管委(办)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统筹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指导相关研究机构开展城市交通研究工作;承担市交管委(办)其他具体工作等。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基层党组织管理、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务干部培训、党建课题研究等工作;负责落实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组织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等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青、妇群团组织,开展群团组织活动;负责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组织符合机关特点的文体活动;负责帮扶救助困难党员、职工。
机关纪委:主要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处级以下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对权限内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负 责 人:李长城办公地址: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
办公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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