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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房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68号)、《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的通知》(长编[2015]47号)、《关于同意设立市房地局干部人事处的批复》(长编办[2017]95号)、《关于同意设置市房地局信访工作办公室的批复》(长编办[2017]106号)、《关于调整市直部门机关纪检组织设置的通知》(长直党发[2017]35号)、《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9]20号)、《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内设机构的通知》(长委编办[2020]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有关规定,承担保障城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等住房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承担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3、承担推进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城区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城区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的归集、统一管理和使用。
4、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拨用房产的管理。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
5、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城区房屋拆改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6、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参与新建小区的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地产权属等纠纷。
8、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9、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职责。
10、承担全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管理等行政职责。
11、编制我市中、长期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划,监督管理住宅小区开发执行情况;对各类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确定商品房价格;负责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等行政职责。
12、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13.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1 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处
负责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省和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租赁补贴资金安排的实施工作;参与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动态管理、对保障性住房档案的备案管理;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各城区(开发区)和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性住房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审核及集资合作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参与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完成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房改处(直管公房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并指导实施;负责房改政策的解答咨询和房改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公房出售的管理;指导全市公房租金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四)房屋交易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屋交易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交易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房屋网上签约、交易合同备案及管理;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拨用房产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测绘行为的行政、技术管理及资质备案。
(五)房屋安全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城区房屋拆改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危险房屋通知书和办学房屋安全使用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六)物业管理处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参与新建小区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负责全市物业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和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拟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竣工项目物权验收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纠纷案件。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七)市场调控与开发监管处
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及监测系统建设;负责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管理。拟定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负责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项目转让备案;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建立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和企业信誉评价机制;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备案。
(八)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认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十一)干部人事处
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
(十二)信访工作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负责有关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现场指挥调度、维护稳定等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按党章要求,负责本系统党务工作。
1、协助书记抓好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围绕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组织党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党费收缴;
3、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协助局党组做好统战工作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机关纪委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
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处级以下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权限内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人员编制
市房管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
领导职数: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其中:正职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副职4名。(内设机构1 4个。)
办公时间:
上午09:00至12:00
午休12:00至13:30
下午13:30至18:00
联系方式:0431-81810017
联 络 人:程游
办公地点: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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