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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政策措施。
(三)组织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组织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工作部门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已由市政府公布承接、取消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组织协调全市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协调监督市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五)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审会办;研究推进联合审批服务工作。
(六)负责投资建设、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场准入、农林水务、文教体卫、质量监督、食品安全、市场服务、经贸商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组织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涉及专家库的组建及评审等组织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则;负责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并监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指导全市并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八)统筹推进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指导全市电子证照库建设;协调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九)引导和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建设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十)建立健全全市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对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效能,以及办事人员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负责对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县级行政审批局业务工作,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指导、监督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与县级行政审批局建立完善市县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和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提案等工作;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新闻应急工作;牵头本部门意识形态相关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组织重大和全局性调查研究;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领导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政策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对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办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法治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调整、目录和办事指南编制、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调整、目录和办事指南编制、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规定;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统筹研究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重点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调查研究和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放管服”改革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四)运行指导科。负责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持续优化网上政务服务流程规范;指导全市电子证照库建设;协调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负责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确定、调整、规范工作,制定进驻部门业务办理工作规范;负责规范审批局及进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协调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审会办;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疏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拟定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电子监察;受理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审批工作;协调县级行政审批局与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市县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负责政务服务方面信访工作。承担沧州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交易监督科。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则;负责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并监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指导全市并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指导、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受理和处理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承担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职责(加挂招投标管理科牌子)。
(六)信用管理科。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建设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七)审查一科。依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负责市场准入、企业注册、名称核准及划转事项审查要点、规范表、流程图的编制、公开等工作;负责承担事项的审查、决定及结果公开公示等工作。
(八)审查二科。依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及划转事项审查要点、规范表、流程图的编制、公开工作;负责承担事项的审查、决定及结果公开公示等工作。
(九)审查三科。依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负责农林水务、经贸商务、质量监督及划转事项审查要点、规范表、流程图的编制、公开等工作;负责承担事项的审查、决定及结果公开公示等工作。
(十)审查四科。依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负责科教文体、医疗卫生、市场服务、社会服务及划转事项审查要点、规范表、流程图的编制、公开等工作;负责承担事项的审查、决定及结果公开公示等工作。
(十一)审查五科。依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负责食药安全及划转事项审查要点、规范表、流程图的编制、公开等工作;负责承担事项的审查、决定及结果公开公示等工作。
(十二)审查六科。依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负责交通运输、公路建设、路政管理、海洋和渔业及划转事项网上预审和分类受理、审查要点、规范表、流程图的编制、公开等工作;负责承担事项的审查、决定及结果公开公示等工作。
(十三)审查七科。依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人防及划转事项网上预审和分类受理、审查要点、规范表、流程图的编制、公开等工作;负责承担事项的审查、决定及结果公开公示等工作。
(十四)综合勘验科。依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负责进行现场核查、核对、勘查、统一勘验;协助审查科室组织召开相关评审会、听证会;委托组织专业人员(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涉及专家库的组建及评审等组织管理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六)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科。负责12345政府服务热线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受理群众的咨询、求助、投诉、建议,对受理事项进行交办、协调、督办。对承办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提供信息服务。负责12345政府服务热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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