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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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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 11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沧州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财经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财经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财经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财经办日常事务。市发展改革委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财经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财经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街接。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瞥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调节政策,牵头研究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有关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由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贯彻落实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负责全市价格成本调查、价格认证等相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政策,推动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全市“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 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 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修订政府核准的固定投资项目目录建议。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有关发展性专项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项目。规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老少边穷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产业政策,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负责沧州市辖区内的铁路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九)推动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街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落实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市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落实国家、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管理工作,监测市内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建议, 组织实施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指导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

(十六)负责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负责对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贯彻国家、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液体等燃料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负责申批、核准、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八)负责核电管理、组织实施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监管油气、新能源市场运行,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电力市场的监管。参与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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