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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承担市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三)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意识形态和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市委做好市属高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调整工作和市属高校后备干部队伍管理、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市属高校中层队伍建设。
(五)负责直属科级学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直属科级学校、事业单位巡察工作;负责直属科级学校、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队伍和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市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中小学德育课程教育教学。
(七)统筹管理、规划、指导教育系统人才工作。
(八)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九)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一)在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公办各类学校的设置和高中段及以下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负责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发放。
(十二)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十三)依法管理教师队伍,负责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教师的调配;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系统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系统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内部审计;指导教育经费预决算工作,依法监督教育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教师工资政策落实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和设施的配置以及计划统计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指导推动教育教学的理论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市属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工作和科研成果管理及产学研结合等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开展全市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
(十九)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检测等工作;承担保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定,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负责社会用字规范管理;承担保定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负责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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