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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廊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8号),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 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工作;贯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市级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参与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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