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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河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省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研究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有关工作。
(七)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具体办法。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等工作。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拟订具体办法,管理省政府国外债权、债务。开展对外财经交流。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转变职能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中央要求,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省税务局的职责分工。
1. 税政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税收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与省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2.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二)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含后勤服务中心)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办公时间
1月—5月、9月—12月: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8月: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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