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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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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政务网站,河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河北省教育厅信息公开,河北省教育厅官网

河北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河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现有在编干部128人,内设23个处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仍与河北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要的教育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厅编制《河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河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查阅《指南》。本《指南》可以在“河北省教育厅”网站(http://jyt.hebei.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政府信息分类
本厅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省教育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省教育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厅编制的《河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六类:
(1)概况信息。包括教育厅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职能、领导班子成员简介;
(2)规章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文件通知;
(3)工作动态。包括领导的活动、领导讲话、公告公示、规划计划;
(4)行政审批。包括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
(5)财政财务。包括教育专项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6)统计信息。包括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统计。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厅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网站形式。河北教育厅网站:http://jyt.hebei.gov.cn。
同时,通过河北省教育厅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及其他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主动公开的时限
本厅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电话:0311-66005813
受理时间:9:00-11:3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hbsjytysqgk@163.com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河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河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或证明文件。
(1)网上申请:请将《河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hbsjytysqgk@163.com。
(2)邮寄申请:请将《河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至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邮编:050051。(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字样)。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以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或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的,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四)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需修改、补正后重新提交。
(2)受理
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属于我厅受理范围,予以登记受理。需修改、补正的申请在重新提交并通过审查后继续计算申请时间。
(3)答复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从申请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③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⑤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②、③情形下,本机关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无法按要求的方式提供的,以其他合理方式提供。
(五)责任义务和隐私保护
申请人对申请答复内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时所填用途。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或使用本机关提供的信息,本机关将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本机关充分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除申请人本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本机关不向任何无关第三方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信息及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
(六)特殊说明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通过其他个人、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投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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