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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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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一、单位名称: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二、单位领导:党组书记、局长 姚晓群

三、单位地址:颍州区颍州中路306号建设大厦7楼

四、办公室电话:0558-2162727

五、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六、邮政编码:236000

七、邮箱:fyssthjj@163.com

八、相关文件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6号)和《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阜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执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配合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而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办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阜阳。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接待、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局外事工作。

(二)环保督察办公室。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接协调工作,督办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承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阜阳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科。牵头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五)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科。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定并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八)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九)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行政审批科。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十一)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二)宣传教育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设立生态环境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所在县(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其他所属单位的工作,对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和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本辖区所属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宣教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阜阳市颍州区生态环境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阜阳市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三)阜阳市颍泉区生态环境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四)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五)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六)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七)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八)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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