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描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第-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蚌埠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5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蚌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环保的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和市级生态环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生态环境综合性
网站标签: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sthjj.beijing.gov.cn
wjw.chengde.gov.cn
jgsw.tj.gov.cn
lyj.qhd.gov.cn
tyj.sh.gov.cn
fgw.xingtai.gov.cn
dantu.gov.cn
chinaqingl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