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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严格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六)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七)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落实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指导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集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组织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并监督管理。
(十)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监督检查执行地质勘查规划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六)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濉溪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关于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处理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纠纷,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整治力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推进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监督指导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开展污染源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指导按权限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查处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非法取土和违规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对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治、精神文明、扶贫工作。承担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势分析,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分解,并进行督察督办。组织开展年度目标任务管理绩效考核。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自然资源权属的确权、收回、争议调处。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落实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拟定规划条件。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市政规划管理科。负责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审查办理市政工程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及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专业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市设计管理及风貌管控工作。组织编制、审查城市重点地区、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及景观环境规划,负责建筑风格、色彩的统筹规划、指导工作。组织推动和指导城市更新、城市修补规划工作。负责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建设工程的选址、用地、工程规划等工作。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工作。
(十二)村镇规划管理科。负责指导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指导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县大型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县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报批等工作。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灾害防治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科。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地质勘查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七)行政许可科。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财务审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报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政治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领导班子及相当级别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各区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山分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2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2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2名。
各区分局均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科级派出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管理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其中,林业工作接受市林业局的指导。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开发区分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负责人姓名: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 曹宏新
办公地址:淮北市人民中路238号(粮食大厦)11-13层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61—3029133
单位邮箱:hbgtzyjx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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