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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24〕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二)统筹规划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组织安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革命老区等地区的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发掘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省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省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指导全省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指导、管理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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