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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温州市城市管理局牌子,为正县级。
第三条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
(四)负责行使市容环卫、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侵占人行道、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划转依据省政府批复,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五)负责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查处和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承担市级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对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六)负责市属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相关的行政许可。参与财政部门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维护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协调城区防汛抗台及城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制定智慧城管的总体规划、近期计划与远期计划。负责发现、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考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情况。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实行综合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明确部门责任边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及后续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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