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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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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市人大、市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管理;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经费管理;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机关住宅小区维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三)按规定承担市级机关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项目初审、规划、建设、调配、维修、处置和权属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市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拟订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配备、处置和管理工作。

(六)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服务管理和保障工作。

(七)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大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交通秩序、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要求承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和节日庆典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提高管理质量和发展水平,不断增强机关后勤保障能力。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宣传、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群团组织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出国(境)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党务工作。

(三)财务管理处(审计处)。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编制、使用、转拨、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行政经费的核算、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机关住宅小区维修、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局承办的专项资金归口申请和管理;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所属单位会计业务指导和财务运行的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经费审计,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四)房产管理处(机关房改办)。负责拟订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市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和办公用房建设规划;负责受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工作;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等综合管理;按规定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置换、租用、维修等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调剂置换、购置租用、维修、处置利用、巡检考核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市级领导有关住房服务保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市级机关办公、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公有住房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干部住房补贴经费的汇总、审核、发放工作。

(五)综合管理处(公务用车及后勤事业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按规定承担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负责并指导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后勤服务标准制定、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和引进社会化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绿化、爱国卫生、食品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健康单位建设等工作;拟订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和节日庆典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既有建筑和用能设备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承担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等有关情况;承担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有关工作。

(七)安全保卫处。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大院的安全管理、治安保卫、应急消防、交通秩序等工作;负责对市人大、市政协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机关车辆通行证的管理与核发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考核所属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市委、市政府、政法机关、应急等部门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八)资产管理处。制定市级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资产产权界定、清理登记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机关资产配置计划;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及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考核工作;办理本局授权所属有关单位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

(九)老干部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任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生活、医疗、住房、用车、住地绿化、卫生、安全等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遗属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离退休干部专职副处长1名)。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4—8785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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