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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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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和管理全市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金融、交通、邮电、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地质勘查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社情民意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市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十)落实全市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一)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根据省统计局规定,代管江苏省统计局扬州调查局。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市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各项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其他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承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事务;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信用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担监督涉外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监测评价处)。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承担高质量发展等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工作;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承担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县(市、区)和开发园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

(四)国民经济核算与服务业统计处(统计设计管理处)。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核算和管理全市及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资产负债表;开展资源环境核算工作,探索牵头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导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统一管理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数据;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拟定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全程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组织实施服务业企业、互联网相关新经济、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等相关统计调查;开展派生性服务业统计监测;组织实施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收集、整理、编辑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税收、交通运输、邮电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工业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运行及景气状况进行监测;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资源环境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能源、资源、环境、气候统计制度;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考核监测;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监测及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指导部门能源生产消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统计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组织开展以全国为总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社科文与人口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科技、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人口、劳动力、工资、企业用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妇女儿童、人口、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统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统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统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扬州市统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扬州市文昌西路525号行政商务中心11号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4-8786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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