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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査督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健康扬州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扬州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的建议。组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四)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五)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八)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査、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
(十一)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卫生健康科研攻关及成果鉴定和推广。指导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社区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四)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爱国卫生等工作。负责系统内外事管理,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五)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服务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扬州样本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健全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协调、督促机关政务工作;参与重点工作调研和重要文稿、文件撰写工作;制定并实施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承担文电处理、党政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维稳、档案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建议提案办理、卫生健康年鉴编纂等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与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基本建设。
(三)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经济政策;编制卫生健康事业经费预决算,协调落实卫生健康事业经费;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市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提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和收费管理标准;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审计工作;牵头健康扶贫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办事服务处)。负责协调全市卫生健康法制工作,研究起草全市卫生健康政策措施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开展机关及所属单位普法教育;实施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检査,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卫生健康服务许可事项;负责医疗广告证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核,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许可;负责公共场所、放射诊疗、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权限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査和竣工验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救护车辆和警灯管理办理。
(五)体制改革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健全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
(六)健康促进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和健康扬州建设职责分工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督査、考核和评估各部门、各县(市、区)推进健康扬州建设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农村改厕工作以及创建卫生城市(镇、村)、健康城市(镇、村)等爱国卫生活动;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管理和检査评比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并做好效果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卫生应急办公室)。依法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监督检查;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指导全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突出健康指导、行为干预、慢性病预防控制等重点任务落实;承担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协调全市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卫生健康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团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传贯彻等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推进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全市医疗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指导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置、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承担推进医院护理、养老护理、居家护理和专科护理等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培育国家和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承办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拟定并推进医联体建设规划,牵头实施医联体评价考核;组织实施城市医院与农村社区对口支援工作;协调各类体检和防盲、康复等工作;建立医院运行质态评价体系和医疗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并定期组织评价;组织推进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积极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制度建设。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乡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十)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等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妇幼健康处。拟订全市妇幼健康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从业准入许可制度;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十二)中医管理处。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协助指导并监督实施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指导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临床重点(特色)专科(专病)建设、中医药师承教育、名医评选等工作;协助推进中医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学科、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后继续教育和重点人才建设与培养项目;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医疗机构中医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成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古籍、名老中医理论、医术、药物发掘、整理、研究和继续发展;传承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和传播中医药知识,扩大中医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老龄健康处。拟订并协调落实推进健康老龄化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五)职业健康处。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六)人事处(科技教育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家选拔、人才招引等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所属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护士考试组织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及对外交流管理工作;探索公立医院人事编制和人事管理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技攻关、医学科研成果鉴定及新技术、新方法引进、推广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教育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人才培训、培养规划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十七)组织宣传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党建、全面从严治党、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和人才发展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系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开展系统内行风建设;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具体承担意识形态管理、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干部医疗保健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干部医疗保健政策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享受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单位和人员范围、资格审核,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干部保健工作;组织干部医疗保健对象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对象日常医药费审核报批工作;组织保健对象健康体检及疗养服务,建立保健对象健康档案;负责开展机关干部健康教育,指导基层医疗点开展干部医疗保健服务工作;参与医疗机构推行医疗保健制度改革工作;牵头负责由市人才办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对象卫生健康服务组织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市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0名(含市干部医疗保健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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