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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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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审计局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组织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协助市级组织部门管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四条  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财务、档案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法规与审理处。组织起草审计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指南;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四)计划与整改督察处。统一管理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政策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牵头起草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依法组织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参与国家和省、市开展的大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六)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和指导全市“金审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审计;承担局机关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七)财政金融审计处。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审定县(区)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投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级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八)行政事业审计处。组织审计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

(九)农业农村审计处。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组织审计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十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十三)企业审计处。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

(十四)经济责任审计处。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办法、指南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负责对县(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指导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协助市级组织部门管理县(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承办县(区)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审计师1名,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局长兼任。科级领导职数3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5名。

第六条  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审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连云港市审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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