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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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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与内设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起草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徐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实施国家、省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表扬奖励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表彰表扬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表扬和市级以下表彰表扬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表扬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接待、后勤、安全、信息化等工作;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推进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行政审批处)。依法组织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综合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市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外国人来徐工作政策和我市港澳台居民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承担全市技工院校综合管理;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指导开展全市技工院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及管理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拟订全市人才工作宏观政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负责人才工作统筹协调;编制发布全市人才开发目录;推进人才区域合作;承担全市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信息化建设和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定居政策;承办本部门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引进港澳台智力工作,拟订吸引港澳台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落实省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调配工作;承办国家和省、市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

(十)劳动关系处(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市农民工工作重大部署,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处(市表彰奖励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绩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工勤人员、委托代管的驻徐省部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表扬制度;承办国家、省部署开展的表彰表扬奖励活动;拟订全市表彰表扬奖励办法;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市相关国家表彰表扬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创建达标评比表彰表扬和市级以下表彰表扬有关工作,承担市评比达标表彰表扬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贯彻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确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审批审核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贯彻实施全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及监督;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协助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人事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办公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昆仑大道一号行政中心东三区

邮政编码:221018

联系电话:0516-83732450

作息时间:9:00-12:00   13:30-17:30(非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4:00-17:3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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