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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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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流域水系情况

  辽源是一座“以河命名”的城市(东辽河源头),地处辽河、松花江两个流域,跨东辽河、辉发河、饮马河三个水系。域内河网密布(河网密度5.3%),水库塘坝星罗棋布,64条主要河流、131座水库、195座塘坝散落在5140平方公里大地上。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662.6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85798万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29.4%。

  东辽河是辽河的东源,发源于吉林省东辽县哈达岭山脉萨哈岭小寒葱顶子峰东南东辽县辽河源镇安北村,源区的海拔高程417米。自河源向西,流经吉林省东辽县、辽源市、伊通县、公主岭市、梨树县、双辽市和辽宁省的西丰县、昌图县、康平县及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在辽宁省昌图与辽河西源的西辽河汇合,经盘锦市盘山县注入勃海。干流全长360公里,流域面积1.15万平方公里。东辽河在吉林省境内绵延321公里,流域面积9884平方公里。辽源市境内116公里,流域面积2613平方公里,共有渭津河、大梨树河、灯杆河、仙人河等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支流30条,其中:一级支流18条、二级支流10条、三级支流2条。

  莲河是松花江流域辉发河水系的一个较大支流,是东丰县境内第一大河流,发源于东丰县杨木林境内的老爷岭东北麓(旧县志称快党围山),流经杨木林镇、猴石镇、拉拉河镇、东丰镇、南屯基镇、三合乡,在梅河口市莲河村汇入辉发河。莲河流域面积1062平方公里,全长77.5公里,东丰县境内流域面积1050.96平方公里,河长70.7公里。

  梅河位于东丰县境内中部,发源于小四平镇境内的冰砬山(旧县志称金石蓝山)东麓,流经小四平镇、大阳镇2个镇,在梅河口市区汇入辉发河。梅河流域面积448平方公里,全长59.7公里,东丰县境内流域面积415平方公里,河长51.35公里。

  伊通河是饮马河支流,东丰县境内河长9.7公里,流域面积151.5平方公里。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7正1副,正职中含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三、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区)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区)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经市政府授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种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2)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3)必要时,市水利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节约用水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贯彻和实施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参与编制各类用水定额草案,审批、下达、考核计划用水单位(自来水)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节水计划指标,开展城市节水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参与用水单位技术咨询服务、节水技改措施落实、督导和验收工作,对用水单位节水器具、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检查和整改进行监督,开展企业事业单位水量平衡测试。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后勤、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编制市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的建议;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指导监督水利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水利领域执法监督工作。

  (二)规划计划科(水保水资源科)。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水政法规科(河长管理科)。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经市政府授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指导和宣传等工作;对市本级范围内的水源地、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岸线、水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和水文监测设施依法实施水政监察,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重要河湖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调度和督导全市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四)水利综合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移民办公室)。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拟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河堤防、水库、水闸等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引(调)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组织实施重要河湖治理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早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早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信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入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水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水利工作“放管服”改革、“只跑一次”改革和本系统软环境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

  负责人:于福俊 

  通讯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3436号  

  邮政编码:136200  

  联系电话:0437-509500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春夏季)(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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