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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市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制度,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研究并执行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七)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二)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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