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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规划、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全市就业工作。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落实。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制度和标准,落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全市人才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实施;推进深化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全市研究生、博士生(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九)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全市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劳动关系政策,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仲裁,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全市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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