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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制定四平城市供水科学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负责公共供水管理。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指导水资源保护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市内重要河湖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和跨区域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八、指导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和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经市政府授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普及推广的应用;负责水利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专家会商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承担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强化水行政执法监察和监管,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与水利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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