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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
三、指导全省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地方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和域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八、承担全省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制定我省有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指导全省农垦行业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业农村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订;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姓名:李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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