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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6号),设立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吉林省文物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全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指导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跨地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办督查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省文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考古工作职责。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
(十三)负责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统筹全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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