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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统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政策和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我省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建立我省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拟订我省有关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和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活动;承办省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省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长工作或定居政策;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和外国专家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和仲裁规则,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国际合作处)、人力资源市场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开发处、专家和博士后工作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审计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执法监察局、信访办公室、省绩效管理办公室、表彰奖励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人事处、老干部处、机关党委、外国专家服务处。
省人社厅负责人: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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