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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市本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市本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指导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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