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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负责管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辽宁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健康的政策、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辽宁省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城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
药品价格政策和提出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省内药品生产、使用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负责省级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
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新发展。
(十)组织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中医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一)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3.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与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4.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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