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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厅字〔2018〕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核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省委具体要求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十五)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第四条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任务。
(四)科技与财务处(国际合作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承担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省的履约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负责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环保行业行政审批工作。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六)水生态环境处。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监测并确定水环境容量,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水源监管处。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家及省重点项目环境问题,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八)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九)大气环境处。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
(十)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监测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政策、措施,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十一)土壤与农村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和监督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农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指导、协调、监督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全省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电厂等核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核技术利用等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电磁辐射安全、核材料管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等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环境应急处。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十六)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省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第五条 (略)
第六条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所属辽南区域监察局、辽东区域监察局、辽西北区域监察局、辽中区域监察局,承担所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第七条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1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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