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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省公安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二、辽宁省公安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部暑和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省公安工作发展规划,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省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侦办上级交办的和跨地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三)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负责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籍申请审核和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承担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承担省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组织、指导、协调对全省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打击处理工作。承担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留置看护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技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一)实施、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建设工作。
(十二)在公安部指导下组织开展同国际警方的交流和业务合作,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三)拟订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干部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四)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拟订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五)指导省内海关等部门公安工作。
(十六)承担省边海防委员会、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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