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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机构设置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人事科、发展规划科、基础教育科、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师范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安全卫生科、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建科(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德育体育艺术教育科、机关党委。
所属事业单位6个:教育科学研究所、电化教育信息中心、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教育考试院。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承担所属高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三)指导所属高校意识形态和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在高校的贯彻落实。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市委做好所属处级学校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所属高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做好所属科级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全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导所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中小学德育课程教育教学。
(六)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负责基础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负责义务教育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组织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研究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政策,推进素质教育。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政策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地方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指导工作。
(十二)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政策。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
(十四)拟订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计划。负责中等学历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学籍学历管理。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规划、指导所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所属高校参与国家、省、市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指导所属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和科研成果管理及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六)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教师工作。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标准。负责全市教师教育工作,规划、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系统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九)负责本系统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政策,负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统计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沧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拟订全市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承担沧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指导全市老年教育工作。
(二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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