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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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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鹰潭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有: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上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国土调查、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指导并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上级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征收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研究制定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大中型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监督管理上级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落实上级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理国情督查及数据更新运用。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管理权限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上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等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省自然资源厅党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十六)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所在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十七)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落实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制度,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相关政策,开展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职责。

2.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法规、规章;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3.与市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市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4.与市农业农村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不再承担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市农业农村粮食局负责农田整治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5.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6.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7.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相关信息同步提供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工作,相关信息同步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局。

8.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局对在验线、竣工核实等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及时函告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务、文稿、文电、公文、督查督办、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计生、综治、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大中型备选项目。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承办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及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项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工作的接待来访人员、受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和督查、督办工作。协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国土调查、权籍调查、权属管理、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全市水流、森林、草地、矿产、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由中央、省委托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登记。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权证。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指标体系、技术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并提供信息共享。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根据上级要求,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负责市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区(市)、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工作。负责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和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拟订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市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开展市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都市区规划协调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

(七)建筑规划管理科(市政规划管理科)。负责市本级各项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管理。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定工作。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

负责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管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市批范围内)市政道路、桥梁、广场、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审查、审定工作;参与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规划编制,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管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雕塑工作。

(八)政务服务科。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授权,负责受理和办理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负责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和管理及相关咨询等日常工作。推进行政许可、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做好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便民化改革工作。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及相关工作。指导区(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指导和监督区(市)土地征收征用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

(十一)矿产资源管理科。拟订地方性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权限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采矿权出让,调处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承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十二)测绘地理信息科(自然资源行业管理科)。拟订市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基础测绘管理政策和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建立和管理本市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组织“数字中国”时空数据库建设与更新。负责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拟订全市规划、土地评估、测绘等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入鹰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组织开展全市联合测绘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管理。管理测绘项目备案。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管理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承担全市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负责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遥感监测数据的集中采购(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承担审查城市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财政补助聘用人员指标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四、办公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和平路市经济大厦D区三楼                 邮编:335000

联系电话:0701-6223145                    联系邮箱:ytzrzyjbgs@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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